为系统总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经验,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2022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报告全面介绍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市场交易和履约情况,对配额分配和清缴的工作考虑做了说明,总结梳理了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体系建设进展,对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相关举措做了介绍。本文为重点部分梳理:
一、第一个履约周期交易和履约情况
1、交易情况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为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年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一个履约周期共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金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每日收盘价在40~60元/吨之间波动,价格总体稳中有升(如图1所示)。
图1: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量价走势图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共有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缺口总量约为1.88亿吨,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销。总体上看,市场交易量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较为接近,交易主体以完成履约为主要目的,成交量基本能够满足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需求,交易价格未出现大幅波动,符合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定位和建设初期的阶段性特征。
2、履约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总体配额履约率为99.5%,共有1833家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178家重点排放单位部分完成配额清缴。从各地区履约完成情况看,海南、广东、上海、湖北、甘肃五个省市全部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如图2所示)。
图2:第一个履约周期各地区配额清缴完成情况
二、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
1、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
全国碳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碳排放的政策工具,是重点排放单位对国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市场。全国碳市场运行主要包括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配额分配与清缴,市场交易监管等环节(如图3所示)。纳入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每年核算并报告上一年度碳排放相关数据,并接受政府组织开展的数据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和清缴的依据。国家在综合考虑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排放需求、技术水平和国家减排需要的基础上,给予重点排放单位一定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其获得的规定时期内排放额度,该额度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排放需求。重点排放单位在获得配额后,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碳市场对配额进行买卖,但需在履约截止日期前,提交不少于自身排放量的配额用于履约。为保障全国碳市场有效运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了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与监管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等信息系统。数据报送与监管系统记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数据;注册登记系统记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交易系统保障全国碳市场配额集中统一交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规则,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国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信号,引导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流动。
图3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框架
2、配额分配与清缴
(1)配额分配
碳排放配额是国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采用基于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的行业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拥有各类机组的配额数量,加总确定全国配额总量,通过预分配和核定分配两个阶段全部免费发放。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量最大的地区是山东、内蒙古、江苏,配额总量占全国33.71%(如图4所示)。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非常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分配配额量分别占总配额量的32.4%、48.3%、18.4%、0.9%。
图4各地区配额分配量占比
(2)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本履约期的碳排放配额,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的截止日是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和2022年2月,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和《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的时间节点、清缴量以及相关操作规范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减轻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负担,第一个履约周期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等柔性管理规定;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该类机组配额清缴量不大于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限期改正和处理工作,并公示配额清缴和处罚相关情况,目前均依法对社会公开。
3、登记、交易与结算
生态环境部指导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持续密切关注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分析汇总交易市场运行情况,加强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3项管理制度,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各方权责和运行程序。现阶段全国碳市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其中,单笔申报数量小于10万吨的采用挂牌协议交易,大于等于10万吨的须采用大宗协议交易。各交易主体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交易机构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根据市场风险状况,通过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注册登记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结算业务实施风险防范和控制,实行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企业减排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通过专项监督帮扶等措施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对促进全社会低成本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碳市场是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已成为展现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窗口,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碳市场贡献了中国智慧,为促进全球碳定价机制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与认可。
原标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初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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