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机制 > 风险评估 > 正文
民法典解读(十四)丨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时间:2020/11/9 10:14:09
浏览次数:5022
作者:陈渊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陈渊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总则第二章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依法产生的收养关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主张无效或者擅自解除。关于收养有效或无效的认定,《收养法》第25条规定,“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或者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据此,父母可以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故本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十四)丨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特别提示:本页信息系原创,接受转发或链接,若需授权许可请及时联系。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创新中心云平台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服务需求,请您填写以下表单并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平台会及时分配专业律师与您取得联系,并承诺保护您的个人隐私。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