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香港法执行案件
帮助香港当事人及时兑现权利
——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诉库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本案中,前海法院通过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将“谁是破产公司或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从诉讼程序中剥离出来,适用实体法即香港法进行认定,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原标题:香港工商银行亚洲公司诉库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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