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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条例突破创新 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所合伙人 引发律师行业热议
时间:2022/7/31 2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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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玉新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闫玉新 德恒西咸律所主任

就在昨天(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条例),尽管未做太多宣传但却很快为各界知晓,并引发律师行业的热议,我们德恒西咸也在第一时间组织律师学习律师条例,并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梳理出律师条例的六大亮点:

1、恰逢其时,顺应发展趋势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全新思路

这两年作为律师行业的从业者,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律师行业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有三点:一是律师规模发生变化。正如司法部公布的数据,律师人数在这两年增长迅猛,截止到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在此背景下,关于律师行业竞争激励、黄金时代终结、行业拐点来临的说法一时成为行业讨论的重点;二是客户层面发生变化,正如我们能切实感受到的:客户的付费意愿、付费能力因疫情影响下降显著,直接导致法律服务成单率及创收额的缩水,牵制了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第三是律师行业本身发生变化,除从业人员增加外,行业的管理体制、律师的规范执业、法律共同体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与商业法律服务的冲突融合,都逐渐显现。

在此背景下,陕西省出台律师条例可以说“恰逢其时”,整体来看,律师条例一方面通过创新性的规定,如允许非律师成为律所合伙人、鼓励公司律所管理模式等,为行业的探索提供了“官方背书”;另一方面也是在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既有对律师的保护,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也有对律师的规制,规范律师的合法行为,这其实是一体两面,既是对律师行业的设置规范,更是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核心在于让陕西省律师行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

2、执业平衡,维护律师权利并探索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途径

作为一个地方性的律师条例,这次条例中最大的亮点应该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我们能看到条例中有不少条款都在“回应”这两年律师执业中的困难。

比如律师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律师的“会见权”不受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时间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再比如,关于我们经常遇到的“开庭日期冲突”也做了细致的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经律师申请,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并及时通知律师”。当然这点后期需要进一步和人民法院沟通,形成一种律师和法院关于“开庭日期调整”的机制,在疫情因素之下,律师条例的该项规定,更显意义重大;

此外,我们还看到律师条例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提到了重点位置,在各个章节中都有关于保障律师条例的条款,尤其是律师条例第五十二条开篇就规定“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职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3、突破创新,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这次律师条例中的最大创新点,律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我们都知道这两年律师事务所体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引入非法律人员参与律所的管理工作,有从法律科技公司出身的人员,也有从其他行业吸引的优秀人才加盟律师事务所,这点改变了传统律所“清一色”律师的人才架构,也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该规定最直接的解决了非律所人员在事务所内的身份和待遇的问题。以往非律师人员引入律所,只能以行政身份或者秘书身份进驻,且在待遇上难以确定。而这次律师条例的创新为非律师人才进驻律所提供了“制度上的突破”,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所合伙人,一举解决此类人员的身份和待遇问题。

不过我们也看到,当前还处在“试点阶段”,以自贸区为范围,希望后续可以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这项创新举措的覆盖范围。

4、试点先行,鼓励探索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

除过“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外,律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了鼓励意见,即“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这应该是地方性规定中第一次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明确载明。

这一条款虽然仅为鼓励性意见,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陕西省各方对律师事务所多样化发展方向提出了思路。

正如所见。目前陕西省内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是传统的提成制律所事务所。提成制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律师群体的积极性,带来了我国律师行业之前多年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下律师行业变革的大背景下,本次律师条例提出了“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构建模式将得到创新,各家律所亦可结合自身的情况,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公司化管理模式”,为律所模式带来了更多可能性。

5、公平竞争,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承揽业务

本次律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 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这一条款实际是对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回应,也是对行业内“低价竞争、砸价竞争”的现实回应。

随着律师人数的逐年增加,行业竞争的加剧已成必然,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良性竞争。即律师、律师事务所更多着眼于品牌的差异化、业务能力的深度化,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非“低价策略”赢得客户;另一种则是恶性竞争。主要是通过恶意低价、相互诋毁、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抢夺”客户,所带来的结果是或因低价不足以覆盖成本导致法律服务的品控跟不上,降低了客户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价格预期”,或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口碑,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本次律师条例中再次重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显然亦是针对一些不规范揽业行为而做出的回应,对净化律师行业,保护行业良性发展极为必要。

6、两相融合,以律师服务带动公共法律服务

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判断,我们一直说这个行业有两个重点板块:一个是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一个是商业法律服务板块。但公共法律服务和商业法律服务也有“融合点”,那就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到的“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参与法治宣传、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作为律师,我们即需要做好商业法律服务,这是律所生存的基础,同时律师这个群体也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需要深度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这是律师群体的使命和责任所在。相信随着本条例的通过执行,未来几年公共法律服务和商业法律服务一定会有更多的融合点,这种融合也奠定了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虽然本次律师条例是在2022年11月1日施行,但通过对律师条例的讨论和学习,我们能看到陕西省司法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各界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创新和信心,相信随着律师条例的施行,陕西省律师行业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原标题:《陕西省律师条例》六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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