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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拯救与破产丨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4/13 2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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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恒西咸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7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通知》主要明确了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原则、试点参与机构、试点不良贷款类型、不良贷款转让要求、风险控制、转让信息披露、征信记录衔接、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等事项。

现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强调了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工作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试点参与主体、不良贷款类型、转让程序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市场自愿原则。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征信记录衔接工作需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3、公开透明原则。试点范围内转让信息发布、转让结果公告等转让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公告信息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4、稳步推进原则。试点银行在实施转让业务中,应尽审慎调查义务,稳步有序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坚持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稳健开展。

5、真实洁净转让原则。商业银行向试点收购机构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中应遵守洁净转让、真实转让的要求,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二、明晰了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主要范围

1、在试点机构方面,明确规定参与不良贷款试点工作的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试点工作不仅需要具备自身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的基本条件,还要在参与试点工作时取得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文件。同时赋予了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的权利。

2、在不良贷款类型方面,明确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确定了各试点参与机构的具体参与范围和方式,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受让中仅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则可参照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贷款。对于金融企业开展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要求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

3、在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方面,确定了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即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要求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通知》还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精准扶贫贷款、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涉及刑事案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等不能列入试点转让范围规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抵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三、强调了不良贷款转让合规风险及监督管理

1、明确提出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中应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从而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为实现这一原则性要求,明确禁止试点机构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2、强调了不良贷款转让的风险控制问题,要求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转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论证打折出售、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的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还要求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后,应当及时通过公告等合法方式通知债务人,在操作上应当符合《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对不良贷款受让的合规性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与试点业务相关的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在清收方式上,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对于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应当加强对清收机构管理,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4、还要求监管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必要时可停止其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资质。

四、强化了不良贷款转让相关信息披露与保护

1、《通知》兼顾公开透明的要求,强调转让方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对外发布包含资产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转让公告。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及时通过上述渠道发布转让结果公告,公告应包括出让方机构、受让方机构、转让时间等信息。公告信息应当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2、对于试点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涉及到诸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交易信息等。《通知》要求有关主体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对于批量收购个人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其对于所获得的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不仅应承担原合同约定的信息使用义务,还要依法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的情形。

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调在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征信数据的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需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根据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除以上四个方面外,《通知》还就如何发挥特定不良贷款试点平台的作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要求。

原标题:企业拯救与破产丨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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